保险学堂纵览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争辩点:关于配售机制调整
发布日期: 2015.07.03
导读:2013年6月7日-6月21日中国证监会针对“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1日。据了解,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了此次征求意见,“在我们已经把反馈意见发给了证监会,就新股审核审批权下放、配售机制向更多机构倾斜等提出了一些建议。”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2013年6月7日-6月21日中国证监会针对“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21日。据了解,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了此次征求意见,“在我们已经把反馈意见发给了证监会,就新股审核审批权下放、配售机制向更多机构倾斜等提出了一些建议。”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新股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的部分,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充分认同,但在部分保险业人士看来,在某些领域仍有进一步放松行政审批权限的空间。
从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的证券发行制度来看,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符合主流的监管思路。一家保险机构负责人在征求意见反馈中建议,“为进一步鼓励资本市场的自我价格发现机制形成,应尽快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者考虑将发行审批权限前置,给予交易所在证券发行领域更大的权限,以此推进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建设。”
“根据《证券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交易所等其他机构也可以拥有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权力。”上述负责人说道。有保险机构人士反映,目前交易所仅拥有对会员资格的审批权,但在融资事项的话语权不足。“监管部门可考虑将新股审核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推行市场化的发行机制,从审批制转向备案制。”
而在此次改革中提及的“配售机制调整”事项,亦引起机构投资者的激辩。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特定对象,将至少获得40%网下配售新股比例。这被诸多市场参与方视为“不尽公平”。
作为“打新股”的主力军之一,保险机构人士普遍认为,改革应该充分满足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体现“三公”原则。一家保险机构为此建议,在新股自主配售权的规定中,可以纳入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并对保险机构等以长期投资为主的机构作为重点配售机构对象予以倾斜。
从采访情况来看,对于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融资是股票市场的基本功能,长期停止新股发行工作不利于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建议在充分征求市场众多参与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历史现实情况和当前股市低迷状况,在切实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之前,建议监管部门慎重考虑新股发行工作恢复的时间。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新股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的部分,得到了市场参与者的充分认同,但在部分保险业人士看来,在某些领域仍有进一步放松行政审批权限的空间。
从世界主要资本市场的证券发行制度来看,减少事前审批、强化事后监管符合主流的监管思路。一家保险机构负责人在征求意见反馈中建议,“为进一步鼓励资本市场的自我价格发现机制形成,应尽快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者考虑将发行审批权限前置,给予交易所在证券发行领域更大的权限,以此推进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建设。”
“根据《证券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即在国务院授权的情况下,交易所等其他机构也可以拥有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权力。”上述负责人说道。有保险机构人士反映,目前交易所仅拥有对会员资格的审批权,但在融资事项的话语权不足。“监管部门可考虑将新股审核审批权下放至交易所,推行市场化的发行机制,从审批制转向备案制。”
而在此次改革中提及的“配售机制调整”事项,亦引起机构投资者的激辩。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特定对象,将至少获得40%网下配售新股比例。这被诸多市场参与方视为“不尽公平”。
作为“打新股”的主力军之一,保险机构人士普遍认为,改革应该充分满足各类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体现“三公”原则。一家保险机构为此建议,在新股自主配售权的规定中,可以纳入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并对保险机构等以长期投资为主的机构作为重点配售机构对象予以倾斜。
从采访情况来看,对于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保险业人士普遍认为,融资是股票市场的基本功能,长期停止新股发行工作不利于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建议在充分征求市场众多参与主体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历史现实情况和当前股市低迷状况,在切实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之前,建议监管部门慎重考虑新股发行工作恢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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