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死人 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发布日期: 2012.06.08
导读: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基本利益而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醉酒驾车不赔的约定不符合国家规定。
法院以司机买了“交强险”为由判赔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司机刘某醉酒后驾驶公司轿车肇事,将人撞死。保险公司以“醉酒驾驶”为由不想赔钱。而巴南区法院一审认为,“醉酒不赔”的条款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规定,故判保险公司按死亡赔偿限额赔偿死者家属11万。保险公司不服,目前已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醉酒肇事致1死1伤
今年2月26日晚上8时许,重庆时盛建设工程质检公司的员工刘某驾驶公司轿车,由巴南鱼洞往南岸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巴南区试车道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发生相撞。车祸中,张某伤势严重,送医无效死亡,摩托车上另一乘车人受伤住院。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刘某主动投案自首。巴南区交警支队现场调查后认定,刘某属醉酒驾驶,在事故中负全责。
保险公司:醉酒驾驶不赔
据了解,肇事车在去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抢救费1万元。车祸发生后,保险公司却认为,刘某属醉酒驾车,按照该保险公司“交强险”条款约定,醉酒驾车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所以保险公司应免除责任不予赔偿。
今年6月,受害者家属同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45.7万。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11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醉酒驾车致1死1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于7月14日判处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民事方面,法院以司机买了“交强险”等为由,判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以“醉酒驾驶”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赔偿范围,已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
交强险保受害人基本权益
巴南区法院承办法官称,“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不包括肇事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基本利益,而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醉酒驾车不赔”的约定,不符合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21条、22条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赔偿后,向肇事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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