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经典案例 粗心父亲轧死一岁女儿 保险公司不愿赔偿

粗心父亲轧死一岁女儿 保险公司不愿赔偿

发布日期: 2012.09.16

导读: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设置了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不能将自己的家庭成员致害,以取得保险金。杨某因为粗心,忘了女儿在车后,倒车将自己的女儿轧死了,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最后经调解,保险公司赔偿了22.5万元。

保险公司称,设置这条免责条款为了规避道德风险

法官说,免责条款减轻义务,合法性存疑,不能不赔

车主杨某倒车时,意外撞死了自己1岁的女儿。这起事故对他而言已经够悲剧了,但他想不到的是,事故保险公司还不赔。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昨天,在鄞州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最终支付了杨某20多万元保险金。

粗心倒车轧死1岁女儿

杨某25岁,几年前来宁波打工,在宁波娶了老婆,生了可爱的女儿兰兰(化名)。

去年12月17日,他开车带着1岁多的女儿办事。车子停下来后,他抱着女儿下车,刚要离开时,发现车子没有停好,便重新上车,想再倒一次车。

可杨某全然忘了女儿还在车后,他的小货车也没有装倒车雷达。松开刹车时,车子猛的震了一下,杨某才恍然大悟。等他下车查看时,发现女儿小小的身体已经倒在了车轮下,血流一地。

惊慌失措的杨某抱起女儿,疯一样地赶到医院。然而,兰兰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家人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悲痛过后,杨某开始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拿出他去年4月签订的保险协议,指着其中的一条免责条款,称他们不赔。

免责条款约定:“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条也是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

无奈之下,杨某只好将保险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对方支付保险金24万余元。

昨天开庭,保险公司称,设置这条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即被保险人不能将自己的家庭成员致害,以取得保险金。“而且,当一个人撞死了自己的家人,侵权人与保险受益人为同一人,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而获益。”既然杨某签了合同,就应当受到条款约束。

但杨某的代理律师强调,签订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未就此条款尽到提醒义务。

法官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合法性值得怀疑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确应当显著标志,并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主审法官说,这一点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做到。

“此外,该条款将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一律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其合法性受到怀疑。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杨某是故意实施对女儿的侵权行为,否则,此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小杨的损失。”

“不过,杨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不但未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还主动实施了侵权行为,具有很大的过错,因此,其主张的赔偿费用应适当降低。”

庭后,法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支付杨某保险金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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