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我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这既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又能缓解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养老金财务危机。然而,由于未能有效解决转制成本,在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混账管理的情况下,“统、账”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致使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且“空账”规模呈迅速增大态势,以至于到2005年底全国个人账户基金“空账”规模累计超过8000亿元。为了从制度上防止社会统筹挤占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真正做实个人账户,200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规定“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2001年7月,国务院在辽宁省进行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试点工作。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有11个省区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共做实个人账户资金485亿元,2007又增加江苏、浙江和广东三省。由此出发,充分考虑到个人账户具有完全积累性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基于人口预期寿命,个人账户最长将存在几十年,财务风险很大。而从辽宁等省的试点情况及国际经验来看,个人账户基金只能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是根本不可能实现保值和增值的,其投资风险更大。因此,探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政策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