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这部法律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规定了强制措施,明确了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管,进一步加强了对职工各项社保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中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今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性制度,中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务。
如何解决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是这次法律主要规定内容之一。
“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还专门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针对欠费情况,这部法律赋予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目的是要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地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胡晓义说。
截至2009年底,中国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注目。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就社保基金监管作出原则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法律还专设一章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等等。
此外,这部法律还对中国百姓广泛关注的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的缴纳和享有予以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