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能有效降低工作场所温度到33℃以下的,必须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将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不同地区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会从6月或7月份开始发放。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咨询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时间,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劳动者需要注意,高温津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劳动者在享受高温津贴的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