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四部委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房字〔2008〕7号)文件的精神要求,现将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交基数规范如下,请住房公积金各缴交单位严格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规定要求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6%,上限不得高于12%。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具体计算方法为:
赤峰市统计局公布的赤峰市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52,152.00元,以此计算2015年的缴交基数为:
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2,152.00元÷12个月=4,346.00元;
城镇职工月工资三倍=4,346.00元×3=13,038.00元;
平均月工资三倍的12%=13,038.00元×12%=1,564.56元;
公补部分和个人部分合计=1,564.56元×2=3,129.12元
各缴交单位的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高于3,129.12元。
三、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四部委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对违反规定超额发放公积金补贴的相关单位以及公积金管理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请各单位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缴交金额,对以前超缴部分进行自查自纠并自行承担后果,以后一律不得突破上限缴交,对超缴部分我中心不予接收。
五、本通知下发前5个月实际月缴交额低于3,129.12元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补足差额部分。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