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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高温权益” 得到保护

2012-04-1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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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遭遇持续高温,省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劳动者高温权益。劳动者享有:停工不减薪;中暑属工伤;高温津贴另外发放等权益。

连日来,我省持续遭遇高温天气,省气象台发布高温橙色预警,除沿海地区外,大部分地区日最高气温达35℃至38℃,局部39℃以上。目前,我省有关部门重申:高温工作下中暑属工伤范围,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待遇。省有关部门要求保护劳动者“高温权益”,并公布了维权热线:12333。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秀庆介绍,在高温季节里,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劳动者应享有三大“高温权益”: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在高温下工作,中暑属于工伤;高温津贴应另外发放,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我省的高温补贴标准是,高温作业工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130元;一般工作人员11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但他坦言,因为发放高温费仅作为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如果企业没有给员工发放高温费,只能沟通调解。但用人单位应自觉帮员工避暑降温,创造一个安心的工作环境。

据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卫生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的《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因此,一旦中暑,且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就可按《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视为工伤。“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陈秀庆说,“职工也应增强维权意识,可以通过咨询劳动保障热线12333,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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