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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今年9月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15-11-2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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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近日,湖北省人社厅发布通知,自今年9月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后,荆州区、沙市区失业保险发放标准为每月858元,其他6县市每月770元,相较此前每月分别涨144元、140元。

全省失业保险发放标准有4档,分别为1085元/月、924元/月、858元/月、770元/月。武汉主城区适用第一档,武汉郊区及宜昌、襄阳主城区适用第二档,荆州城区适用第三档,江陵、公安、松滋、监利、石首、洪湖6县市适用第四档。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第一档标准发放。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各地最低工资70%标准确定。上月起荆州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城区每月1225元。

【社保知识】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步骤一:失业人员从原单位劳资部门领取①《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通知书》(对个人)②《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

步骤二:失业人员持《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到市就业局一楼大厅7号窗口办理技能培训登记,后到三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窗口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步骤三:失业人员凭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③《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回执》;④湖北银行存折;⑤社保卡;⑥两张一寸登记照片}到市就业局一楼大厅5号或6号窗口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完成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手续。

步骤四:失业保险科从次月开始逐月将失业保险金划入代发银行,由银行转入失业人员留存的个人账户,完成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友情提示:①原来已开设的或新开设的湖北银行存折都有效;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如果申领了社保补贴,失业保险待遇会自动停止,社保补贴领取完毕后,失业人员可继续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如符合申领社保补贴条件可办理申领手续;③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由市就业局代为申报交缴,失业人员不需缴费,享受免费基本医疗保险期限与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一致;④以上步骤必须由失业者本人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⑤失业人员应严格按通知上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各项手续,如超时未办,视为自行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