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不符应被认定为“为取得驾驶资格”
发布日期: 2015.08.17
导读:保险公司在与机动车所有人签订第三者商业险合同时,以格式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如果驾驶员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级别高于实际驾驶车型的,保险公司不宜以此为理由不予赔偿。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4日,侯某持B2型驾驶证驾驶甘D1××××解放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京昆高速公路广陕段某处时,与豫R4××××牵引车侧面碰撞,并继续前行与冀EA××××和鲁Q0××××半挂车尾部相撞,致甘D1××××及甘D××××挂起火燃烧,造成驾驶员侯某及乘车人高某死亡、四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侯某准驾车型不符并承担主要责任,豫R4××××牵引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其他两车司机无责。后司机侯某和乘车人高某家属分别起诉甘D1××××车承保公司及其他事故方,分别要求赔偿697748元808852元。
甘D1××××、甘D××××挂的保险情况:主车甘D1××××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保险金额236600元、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108836元、第三者责任3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50000元、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2012.3.13-2013.3.12;甘D××××挂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保险金额9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保险期限2012.7.18-2013.7.17。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对原告主张被告中国××××保险公司×××支公司在投保的保险赔偿范围内赔付原告应当承担的损失的主张,由于该车驾驶员侯某持准驾车型B2驾驶该车,属准驾车型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依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事故其他各当事方在其责任范围或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一审判决,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本案中,我们分析判决的依据主要为:
1.《道交法》第十九条的主要内容是: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本案中,驾驶人侯某持B2驾照驾驶半挂牵引车(须A2以上驾照),属于准驾车型不符。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关于本条的应用,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11月29日有一个对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主要内容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3.现行主要商业险保险条款,包括不同使用性质的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特种车条款、提车保险条款等,都有以下责任免除条款,即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作为驾驶人,有什么资格驾驶什么车辆,这在考取驾照时都进行过严格学习。机动车作为危险的工具,如何驾驶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遵法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是对法律的最好维护。
裁判要旨
对于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尽到提示义务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即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垫付责任,对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则不承担垫付,责任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时,应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特别说明。本案中,即使存在与准驾车型不符之情形,但被告陶兵为变形拖拉机进行投保时,被告芜湖 财险分公司采用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向陶兵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芜湖财险分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 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且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芜湖财险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提示 和说明义务,故对其辩解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不予赔偿的意见难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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