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4
导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1990〕1号)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收入,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2015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
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周口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叁万玖仟壹佰玖拾伍元整(39195元),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979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351元;按照周口市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5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为12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1990〕1号)的通知精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收入,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自2015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各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年度缴交人数、基数、比例认真核定,自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 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拷贝本单位的基础数据,并报送2015年7月份单位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焦作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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