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多项社保待遇提高 调整补发7月1日算起
发布日期: 2015.12.01
导读: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昨天,市社保局发布,本月起,在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同时,工伤、失业、医保个账划拨、养老等多项社保待遇计发标准也随之调整,目前各项待遇调整参数已完成,相关待遇已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和补发。
根据《关于调整2015社保年度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15〕105号)的规定,2014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40元,比2013年度4196元增加444元,增长率约为10.6%。因此,由新的社保年度起,多项社保待遇随之调整。
工伤:生活护理费人均月增178元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同步调整; 而7月1日后死亡的工伤职工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也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发6个月。
因此,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6月底在册的203名1~4级工伤职工的月平均生活护理费由1680元增加到1858元,人均增加178元;1043名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由平均811元增加到897元,人均增加86元,同时也调整了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达到27840元,即增加了10.6%。
失业:丧葬抚恤金人均增3996元
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险费由失业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计发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计算。
而随着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医疗保险费划拨标准由234.99元增至259.84元,人均每月增加24.85元;失业人员一次性丧葬抚恤金基数标准由4196元/月增加到4640元/月,一次性丧葬抚恤金的领取金额从37764元增加到41760元,人均增加3996元。
医保:个人账户划拨额约增10元
7月起,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即4640×80%=3712元。据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医保个人账户划拨金额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8%划入,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缴费基数的3%划入。由此,我市医保个账划入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3712×2.8%=103.94元,退休职工3712×3%=111.36元,分别比调整前提高9.94元、10.65元。调整后的金额将于8月底发放(每月底发上月的医保个账划拨额)。
此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和在职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都随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目前,我市丧葬费和抚恤金计发标准为4640×6=27840元,增加2664元。
7月起,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从每人135元/月调整至155元/月,惠及全市31.28万人;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增至4640×40%=1856元,增加17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