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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布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8.08

导读:12月25日获悉,为了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大病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对以下四类疾病予以保障: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

12月25日获悉,为了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大病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对以下四类疾病予以保障: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发改委近日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实施意见》,罹患上述四类疾病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基金补偿后,参合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本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基金补偿50%,并且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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