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索赔有规矩:高风险客户易遭退保
来源: 和讯保险 作者:孙志杰 | 发布日期: 2011.05.06
导读:其中“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自2006年×月×日零时起,退保本保险单,已用119天(保单正本与发票已收回)。实付保险费为1391.4元……”文件内容与事实完全相违背。 由此施女士产生怀疑,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退保理由的情况下...
近日记者获悉,半年内若车主多次出现理赔事故,便会被保险公司主动发出退保通知,强行扫地出门。保险公司称此类客户为“高风险客户”。
施女士去年在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车上责任险、玻璃破损险、全车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六项保险,共计4418.58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生效后,施女士在半年的时间里先后出了5次交通事故。当第5次意外事故时,华泰财险突然要求施女士退保,并在定损单上写明“限在15日内退保”。据了解,施女士5次总计理赔金额在2200元左右。
保险公司告诉施女士,如果同意退保,也就损失300元左右。经再三考虑后,施女士决定接受华泰财险提出的退保要求。施女士同意退保的理由是:她担心如果不按照华泰的要求办理退保手续,今后可能在理赔上遇到麻烦。随后施女士委托保险代理人办理了退保事宜,事后她拿到1391.4元退保金。
施女士告诉记者,根据华泰财险出示保险批单复印件,施女士认为批文中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其中“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自2006年×月×日零时起,退保本保险单,已用119天(保单正本与发票已收回)。实付保险费为1391.4元……”文件内容与事实完全相违背。
由此施女士产生怀疑,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退保理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退保,是否合理?对此华泰财险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保险公司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公司此次终止这份车辆保险合同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也提前15天通知了当事人。
同时,对于批单内容华泰财险认为,施女士认为批单内容有不妥之处,公司可以更改为:“根据保险法43条规定,在征得投保人同意后,终止车辆保险合同。”华泰财险职员毛女士告诉记者,华泰财险的这个退保通知,是事先征求过施女士意见的,如果没有客户签名,公司不可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在她看来,此次华泰退保之举,在业界较为普遍。
但另据业内人士透露,《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一般保险公司很少会用,保险公司常采取的措施是来年续保的时候给予上年理赔率高的客户(即“高风险客户”)实行高额费率或者拒绝承保,而中途解除合同这种现象却很少发生。从保险原理来判断,保险合同条款上并没有规定出了多少次事故,保险公司就有权利退保。如果保单上没有作出一些具体规定的话,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43条来终止合同,实属牵强。
对于保险公司这种强制退保行为,记者咨询北京同硕律师事务所张维云律师后得知,除交强险以外其余商业车险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及合同内容提出退保要求。保险公司则表示,由于“高风险客户”出现理赔次数太多,他们不能明确判断客户是否存在骗保行为,为了规避风险只能征求客户意见主动退保。因此提醒车主车辆投保后并非高枕无忧,事故率直接影响自己投保的额度和期限,并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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