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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发布日期: 2014.08.20

导读:问: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哪些...答: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问:根据保险法哪些情况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答: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2)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问: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哪些...答:1 带病投保 2 不是投保人 被保人亲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投保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补正或者补充的内容。

  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保人。

  保险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体检、生存调查等程序并同意承保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投保资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体检报告或者生存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投保人核保结果,同意承保的,还应当完成合同制作并送达投保人。

  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保险费的,应当就扣划的账户、金额、时间等内容与投保人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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