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史保险公司拒赔 幼儿得病身亡保险未赔
发布日期: 2013.11.20
导读:期间花费治疗费用4千余元。同年6月,汪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同年7月,保险公司向汪某送达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上述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本案中,原告母亲张某系投保人,职业系被告的业务员,为汪某购买保险产品,其职业身份显示其应当比常...
隐瞒病史保险公司拒赔
汪某的母亲张某为汪某向阳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三款人寿保险,并在投保书的投保人、监护人以及保单销售代理人栏签名。投保人在投保书的健康告知栏中,均未告知有任何疾病病史,并声明“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同年2月,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向汪某签发保险单。为此,张某缴纳了首期保费1万余元。
同年3月,汪某因支气管肺炎入住安庆市立医院治疗。期间花费治疗费用4千余元。
同年6月,汪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同年7月,保险公司向汪某送达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上述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汪某的母亲张某为汪某向阳光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三款人寿保险,并在投保书的投保人、监护人以及保单销售代理人栏签名。投保人在投保书的健康告知栏中,均未告知有任何疾病病史,并声明“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同年2月,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向汪某签发保险单。为此,张某缴纳了首期保费1万余元。
同年3月,汪某因支气管肺炎入住安庆市立医院治疗。期间花费治疗费用4千余元。
同年6月,汪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同年7月,保险公司向汪某送达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上述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本案中,原告母亲张某系投保人,职业系被告的业务员,为汪某购买保险产品,其职业身份显示其应当比常人更为知悉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更加了解购买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但投保人在明知被保险人出生不久因患脑部疾病入院治疗,有相关病史,却在投保书中没有如实告知,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结合其职业身份,可以认定该行为系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幼儿得病身亡保险未赔
幼儿园向入园的孩子收取保险费,却没有代为购买保险,以致一名孩子患病死亡后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院。日前,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死者父母3.5万元。
蔡某在崇左市江州区依法开办了一所民办幼儿园,黄某夫妇的女儿在该幼儿园就读。2012年8月27日,新学期开学,黄某向幼儿园交纳了学费以及80元保险费,幼儿园负责代为购买意外保险。
今年3月18日,黄某夫妇的女儿因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事后,黄某夫妇要求幼儿园配合他们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时,才得知幼儿园没有为女儿购买保险。
黄某夫妇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便要求幼儿园赔偿损失。但双方对赔偿的款额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幼儿园收取黄某夫妇交纳的80元保险费,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幼儿园没有代为到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致使黄某夫妇在女儿死亡后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幼儿园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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