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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生育保险的人有多少

发布日期: 2012.03.26

导读:在社会保险中,有一项是生育保险,但是它并不像养老保险一样被人重视,身为受益者的女性竟然也不甚了解,那么生育保险应该如何运用呢?

二十几年前,国家就出台了保护生育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规;三年前,南宁市也出台了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然而,了解这些利民惠民政策的却不多。

生育保险似在深闺识者少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2009年,南宁市共为6853名企业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3106万元,人均享受待遇4500多元。

2007年,南宁市出台了《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可是,对于生育保险,除了一些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人、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及部分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有所了解外,社会上了解的人不多,甚至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个保险。

多数职工不知晓

南宁市梦之岛百货的销售员李小姐说,她在这里一个品牌专柜工作已经3年了,公司为销售员统一购买了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但从未听说过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不是已经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李小姐反问。

在区直某单位工作的钟小姐也表示完全不了解生育保险。她认为生小孩总是要住院的,产生医疗住院费用就由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在钟小姐身边,许多未婚未育的女职工大部分均表示不懂生育保险,只有少数人知道“生孩子可以请假,单位还会给予住院补贴。”曲解了生育保险的概念和理解也是相差甚远。

在新竹路、东葛路等街道两旁一些店面的女服装销售员、女洗头工、女美发师、女洗脚工都表示不清楚什么是生育保险,还有人笑称“小企业、个体户连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不帮买,更不用说生育保险了。”

在相对繁华的五象广场附近,部分中小企业和商铺为从业人员购买了国家强制购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但对于生育保险,不仅一般员工不知道,连一些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也认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

部分企业欠重视

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实行两种制度并存:一种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二种是生育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而南宁市政府2007年出台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规定: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以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

南宁市百货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刘经理说,对于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无论费用多高,公司都会在办理人员档案手续时,一方面由公司为员工购买,另一方面公司要求供应商为其聘用的员工购买。生育保险目前还不属于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公司会考虑为员工购买,但不能强制供应商为其聘用的销售员购买。

一位韩国品牌销售商说,对于保险和薪金待遇,他们会有一个综合的测算告知员工,员工首肯后双方签订用工合同。由于员工流动性大,常常炒销售商的鱿鱼,在这个情况下,作为商场供应商的销售商一般只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及一些政策来计算员工工资和福利,不考虑额外购买保险。

销售员黄小姐表示,公司是否帮买生育保险她并不在意,只要该拿到的薪金不少给就行了。工作流动性大是销售行业的特征,因为服务行业的工作做久了会产生厌倦心理,一旦厌倦了,就再也无法以好心情去面对顾客,这样难免会对工作造成伤害。所以,工资待遇高一些,提成高一些她就非常满意了。至于那些不能变现的保险什么的,她和女同事们都不太在意。“何况生孩子还是很多年后的事情呢。”这也是众多年轻女职工的想法。

广泛宣传很重要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师、律师黄浩然认为,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身体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因此,对妇女生育权益的保护,被大多数国家接受、给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生育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其中包括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以及孕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给予的特殊保护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两方面为孕妇的顺利分娩创造了有利条件。此外,实行生育保险也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妇女生育体力消耗大,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了基本工资,使她们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为离开工作岗位而降低。同时为她们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对于在妊娠期间患病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妇女,做必要的检查。所以,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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