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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妇女劳动权利

发布日期: 2014.09.11

导读:问: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平等的财产权利、平等的人身权利、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未来十年,中国力求实现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中国将努力实现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去年底,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发布。报告显示:妇女身心健康状况良好,但中西部农村妇女健康有待改善;女性受教育状况明显改善,平均受教育年限显著提高;女性在城乡经济活动中表现活跃,超过七成的女性在业,但男女劳动收入差距较大;城乡女性的社会保障状况显著改善,性别差距明显缩小;女性政治参与意识较强,但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比例较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现象不容忽视;八成以上的被调查者认同男女平等不会自然而然实现,需要积极推动性别平等。

由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1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旨在研究社会资源和机会在各国男性和女性人口之间的分配状况。报告显示,中国在男女平等方面排在全球第61位。中国分数较高的两项分别是“经济参与和机会”以及“政治赋权”,表明中国女性在从事职业和参政方面的进步。“健康与生存”项目,中国排名第133名,排名靠后的主要原因是由“重男轻女”引起的男女出生性别比失衡。

上述三组主要数据都表明,在中国,全面保障妇女生活和身心健康任重道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市场化供需配置,可以激励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但男女两性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距,并引致收入差距扩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国家和社会发展平衡的角度来说,把保障妇女权利上升到国家战略层次,让社会分配更公平,让广大妇女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将更好地推动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现。

由此看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是非常重要的调节工具。随着妇女平均寿命的延长,老年问题更多的是老年妇女问题。许多妇女到老年阶段会由于就业不稳定、就业层次低或就业不充分,无法享受与就业关联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未就业城镇妇女医疗保障与需求的差距甚至大于农村妇女。诸多方面的问题值得社会关注。

从妇女就业状况与社会地位问题考察,我们发现:

第一,近年来,我国城乡就业总人口、城镇就业总人口中的女性从业人数都有所增加,并呈上升趋势,但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女性人数却在下降。其中反映的一个基本事实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妇女社会参与程度的提高,中国妇女就业规模继续扩大,妇女日益成为劳动大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妇女参与经济的层次与男性相比仍然偏低,农业女性从业人口、城镇女性非正规就业人口持续增加,而就业稳定性和社会保障程度最好的城镇单位,就业的女性数量和相对比例均略有降低,形成总就业人口中女性比例大于城镇就业女性比例,城镇就业人口中女性比例大于城镇单位就业女性比例的态势。

第二,非农就业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女性在青年阶段并不滞后。问题在于,受传统性别分工和中国特有的候鸟式迁移模式的影响,女农民工在结婚生子之后,很多人不得不留在家乡或返乡照顾老人和孩子。也就是说,由于家庭因素,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男性比女性更能稳定就业,职业发展也更好。另一个现象是,在劳动力市场中,虽然在知识技术密集度较高的行业,女性的数量和比例不断上升,但是更多的女性从事低端工作。女性从业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都比较明显。政府和社会各界要重视劳动力转移中的性别差距问题,切实保护妇女的就业权利。

第三,在城市化进程中,收入差距拉大不可避免,但并非不可控。转型期的中国,收入差距在各个群体都有所表现,在这一过程中,性别差异表现也比较突出。由于女性非正规就业、低端就业的比例大于男性,男女收入差距拉大是一个必然问题。解决这一问题,要靠提高妇女就业层次,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妇女正规性就业(城镇单位就业)的比例。

近年来,手工编织业、家庭服务业等成为我国大力发展的、适合妇女就业的行业。这一举措并不会使女性职业层次降低。在个性化需求和个性化消费日益兴起的当今社会,手工编织业面对的绝不是低端市场,其就业层次并不低。当然,相关部门在推动传统手工编织业走向市场的过程中,需要解决有三个问题,即提高工艺水准,提高市场开拓和市场营销的水平,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知名品牌。

从妇女社会保障现状考察,根据2011年,省社科规划重大课题“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公共政策研究”,对我省社会保障政策及其执行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结果表明,我省社会保障覆盖面逐年扩大,在维护女性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呈现出积极态势,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企女职工的养老金权益得到维护,原国有企业(含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女工,实行“界定对象、两条通道、自主选择、平衡过渡”办法,允许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作为退休年龄,这一规定较好地保护了国企女职工的权益。二是医疗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农村计生户妇女的生殖健康关怀被纳入保障体系,广大城乡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有所提高。三是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并重,登记失业的女性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可通过劳务派遣、社区就业、妇女小额贷款扶持项目等实现再就业。四是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平稳发展,受益妇女人数逐年递增。五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多种救助政策改善了贫困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境遇,特别是在妇联等社会组织的推动下,政策设计和实践推进的性别意识有所增强,“同工同酬”等权利的性别公平意识逐步被社会所接受。但是,具体到政策设计、制定、执行、监督评估等多个环节,相对于男性,在劳动就业权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方面,性别歧视问题依然存在,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未来对妇女劳动保护的主要目标应该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个层次。预期性指标,是预计和期望达到的目标,主要通过引导公众社会性别意识、社会力量行为来实现。约束性指标是必须实现的目标,主要通过依法加强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来实现。譬如,在妇女职业安全方面,“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应该成为约束性目标,职业病发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广大职业妇女劳动安全状况,主管部门要有相关统计,便于操作、执行、检查,确保妇女劳动安全。

联合国妇女大会的《行动纲领》对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有明确界定:“第一,它所包含的设置是政府内的,是设在政府或政党的中央一级的协调单位;第二,其工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性别在决策中的主流化;第三,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最有效方式是把它设在最高层,而且还要密切联系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这为我们强化社会性别公平意识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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