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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上海自贸区保险机构和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6.16

导读:保监会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简化机构准入以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与此同时,提高监管办理的时效、压缩备案及颁证流程。

一直以来,保险分支机构的开设以及保险公司高管任职流程都要经过严格的事前审批。然而,随着简政放权的举措推进,上海自贸区内的部分保险机构和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迎来重大改革,从事前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记者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为贯彻5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要求,上海保监局近日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作为创新举措之一,《办法》明确了实施备案管理制的具体内容,简化机构准入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今后,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地址变更以及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均由事前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

据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员介绍,这是上海保监局首次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备案制管理。

简政放权是贯穿《办法》的主线。据介绍,创新性的简化备案材料要求,正在为自贸试验区的机构准入和高管人员准入真正打开绿色通道。包括对备案事项的材料作出精简,将自贸试验区内分支机构设立的备案材料由11份精简为7份,将自贸试验区分支机构地址变更的备案材料由原有的6份精简为4份,将自贸试验区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备案材料由原有的9份精简为5份。此举强化了保险公司自行内部审核的重要性,淡出监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身影。

与此同时,提高监管办理时效、压缩备案及颁证流程也是《办法》实施的一大亮点。以往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办法》把这个时间长度缩短到了自收齐备案材料3个工作日内。上海保监局在这短短的3天内,将完成对备案材料的审核,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前来领取或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不过,《办法》同时规定,在沪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和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由自贸区内迁往自贸区外,仍需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递交变更申请。而按照备案制任职的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调往区外保险机构任职,仍需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申请任职资格。

上海保监局表示,传统的保险监管是以机构为主的静态监管,通过把好前端保险机构和高管的准入关,为保险市场的发展甄别、引入健康的个体。而现代的保险监管是以功能为主的动态监管,更加注重市场风险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此次《办法》对于自贸区内的保险监管制度作出重大改革,体现了监管重点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既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又能守住风险底线。

业内人士表示,涉及到上海自贸区内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及支公司高管的简政放权,将吸引更多相关机构、人才等保险市场的要素在自贸区集聚。

上海保监局数据显示,目前,上海自贸区内,已经聚集了包括中外资、产寿险在内的各类保险机构。截至今年4月末,保险业为区内6346家企业提供了保险服务,覆盖率近40%。提供财产险风险保障约5200亿元,提供人身险风险保障约1850亿元。
该政策出台后,对于监管办理时效以及领证流程缩短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简化了机构的准入以及高管的任职资格。很好的推进了自贸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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