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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情进行强制三者险的投保

发布日期: 2012.05.10

导读:人们纷纷对国务院新发布的《强制三者险条例》产生各种质疑,认为该法案没有很好的平衡受害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关系。专家建议要“按责论处”,同时应该考虑中国现有的国情。

本周一是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面简称《强制三者险条例》或《条例》)修改意见的最后一天。据了解,陕西保监局和陕西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分别将书面意见上报陕西省法制局,并表示在注重人文关怀的同时应“按责论处”。 

“强制三者险是事关千家万户的大事情,希望国务院最终出台这部法规时,能在立法原则上,更好地平衡受害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各自的利益关系。”3月1日,记者在采访陕西保监局时,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说。 

第二十条是争论焦点 

据陕西保监局财险监管处的负责人介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规的制定像《强制三者险条例》草案这样引起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巨大争议。大家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条例》草案的第二十条“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上。据了解,陕西保监局上报的修改意见,也主要是针对草案的第二十条“无过错责任”赔付和第十二条保费的全部或部分支付等问题。 

《强制三者险条例》草案的第二十条原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悉,这一条是依据《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制定的。即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依照该条法律在保险限额(如5万,10万,20万等)之内,无条件地向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付。法律上被称为“无过错原则”赔付,是国家出于保护弱势群体和人本原则的考虑。

建议“按责论处” 

陕西保监局研讨后认为,第二十条应修改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实行“按责论处”原则。理由是,第一,强制三者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应以车主所依法承担的责任为标的。第二,赔偿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即目前商业保险遵循的按责论处,更有利于督促所有道路通行者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有利于体现制度的公平合理,防止将第三人的违法成本转嫁给守法的司机,也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赔付成本,进而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第三,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串通行为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规定,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维护守法者利益,特别是追回垫付费用,多数时候都很困难。 

应考虑中国国情 

陕西保监局负责人表示,现阶段我国行人和非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还很差,若适用“无过错原则”进行保险赔偿,有可能会麻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并因此导致更多的随意穿行道路、翻越路障。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费最终由全体车主承担,将大量本应由行人和非机动车承担的交通事故费用,也由普通车主承担很不公平,大大增加了普通车主的经济负担,实际上也纵容了行人违反《道交法》,容易诱发交通事故。因此,《条例》的制定应考虑到中国国情,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另外,关于《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的“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陕西保监局认为部分车主若故意拖欠会给追讨造成一定困难,建议改成一次性交付强制三者险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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