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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已确立

发布日期: 2012.08.17

导读:据悉,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及人身权益,新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本文对这一制度的含义等做出了详细的解读。

去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日前,公益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调研报告显示,大多数城市对该制度宣传不足、尚未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等问题,工伤人员申请先行支付制度渠道不通畅,新政实施1年9成人不知。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是什么?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得很清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偿还。应当说,这制度制订得很好,有利于遏制用工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

据了解,我国有45.1%的劳动者在工伤后无法再工作,76.4%的劳动者在工伤后月收入下降到1000元以下,而工伤待遇索赔由于用人单位的拖延和法律程序的繁琐,仅有26.1%的工伤职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获得赔偿,21.7%的劳动者维权花费了3年以上,为获得赔偿和等待的平均时间为2.02年。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本意是让劳动者权益能尽快得到实处,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但法律出台一年,现实却是,九成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这个制度。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只有9.8%的城市接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绝大多数城市明确表示“不可以接受先行支付申请”。这说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在多数地方几成为一纸空文。“九成人不知道”、“绝大多数城市不支持”则说明,官方对这项利民惠民措施推行很不积极,甚至说处于抵触状态。

从前有人讨论过“先行支付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制度缺憾,现在看来,讨论制度上缺憾显得过于矫情了。如果多数地方都对实施这个制度不热心,制度设计得再完善,再无懈可击,仍会成为“花瓶”。一项制度费心费力地设计出来,却无人想办法推动落实,说明相关部门对及对广大劳动者、纳税人的态度。如果心里想着劳动者的利益,一项制度总会想办法落实,即使制度设计得不完善,也会积极推进。

人社部门不但有落实《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实施的义务,还有宣传相关法律的义务,如果制度设计出来就被“藏之名山”,不去实施也无人过问,在这种不作为的态度下,也就难怪很多劳动者的权益会被侵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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