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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

发布日期: 2015.12.07

导读:明确各辖区年内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整合工作,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和经办,各地制度名称统一规范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从今天(9月11日)常州市人社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统筹城乡社保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常州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市本级、新北区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

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和制度的融合

一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明确各辖区年内完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整合工作,统一由人社部门管理和经办,各地制度名称统一规范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二是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新北区城乡居民医保并入市本级统筹区,武进区城乡居民医保与市本级统筹区接轨。统一后,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继续实行首诊、转诊政策,逐步实施、不断完善住院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医保支付政策。统一后的政策将覆盖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近110万参保居民。三是明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6年度,“未成年居民”、“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50元/人,“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50元/人。四是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政策。在住院待遇方面,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非从业人员”和“老年居民”,在一、二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次降低至300元/次;统筹兼顾武进区、新北区原参保人员的就医习惯和医疗机构地域分布特点,将在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武进医院和武进中医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次降低至500元/次。

扎实做好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

2016年度我市市本级(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已经于9月初启动,截止11月20日结束。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016年1月1日起,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居民(含今年我市行政区划调整中武进区划转的奔牛、郑陆、邹区镇居民)统一参加市本级居民医保;2016年1月1日起,武进区城乡居民医保与市本级统筹区接轨;武进区(含经开区)居民由武进区、经开区组织实施参保缴费工作。

参保缴费工作安排

根据市政府有关区划调整和居民医保并轨接轨工作的安排,我们将2016年度市本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照在校学生、原参加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原参加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居民、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市本级其他居民分三类对象组织参保。

1、在校学生。在校中小学生(有学籍不限户籍)首次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续保人员于2015年11月20日前在办理过扣款协议的交通银行卡上存足保费即可,在常高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2、原参加新北区“新农合”、武进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居民,范围包括春江、罗溪、孟河、薛家、西夏墅、新桥、奔牛、郑陆、邹区镇,分别由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组织实施参保缴费工作。户籍属于河海、三井、龙虎塘街道的居民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

3、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市本级范围内其他居民,首次参保的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办理。续保缴费人员必须确保12月31日前已办理扣款协议的交通银行卡上余额始终不少于2016年度的个人缴费金额。

4、居民医保保险年度内,属于民政部门确认的困难群众对象(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三无人员、孤儿、五保户等)其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就医凭证的发放和使用

2016年度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社保经办机构将会通知其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或者发放《常州市居民医疗保险证》,居民可凭上述卡、证到规定的市区范围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居民手中原有的其他就医凭证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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