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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 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1.11
导读:问:7月1日后 资管产品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 答:是包含很多的
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 答:应该理解为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收入为课税对象。 因为资管产品收入最终是要归出资人的(税后),当然是出资人在缴税,只不过是通过“资管产品管理人”的方式。
问:为什么资管产品不能和管理人合并缴纳增值税 答:资管计划管理人缴纳增值税是义务,不存在利好还是利空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负总局21日下发“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今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告称,2017年7月1日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附《通知》全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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