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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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