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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打破交强险次日生效惯例

发布日期: 2012.05.17

导读:每个有车一族都会为自己的爱车买一个保险。对他们来说,买保险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为车负责。但是,车险的购买都是次日生效的,这就让很多车主不得不纠结于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交险当天不小心发生意外,那么对于车主来说不是很麻烦吗?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湖北省打破了交强险的惯例,更好的对车主负责。

2009年04月02日10:52

今天买的车险,要到次日零时才生效。万一买保险当天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2006年8月某日,武汉车主张某不幸遭了无保障上路的殃。

为改变这一交强险“痼疾”,湖北保险索赔专家程华清首次向交强险行规叫板。并于今年3月5日向中国保监会寄出《关于保险公司规定交强险零时起效问题》的一封信。昨日,保监会已正式发文,并表示督促险企不拖延,保监会发文如下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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