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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赔付居高不下,交强险打包是何物

发布日期: 2015.08.21

导读:相信大部分投资者都会对 交强险“打包”相关知识很感兴趣,新一站保险网将会针对在交强险“打包”的问题,给大家详细讲解更多的相关知识。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交强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相关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对“交强险”的打包判决结果,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在交通事故赔付中,应按交强险分项赔付标准进行赔付。这是一起历时近两年、在两次败诉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法坚持不懈维权,最终维权成功的典型案例。

2013年5月4日,永安财险雅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承保的四川雅安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川重型自卸货车,由魏某松驾驶从汉源往泸定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省道S211线386KM+500MC处,车辆失控并侧翻,造成相向行驶的电动车驾驶员吴某文和乘客张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石棉县交警大队现场查勘认定魏某松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6月8日,本案死者张某、吴某文的家属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向死者张某、吴某文的家属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里赔偿6万元、6.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里赔偿25万元、25万元。永安财险不服法院判决并上诉。保险公司认为,因此案死者当场死亡,无医疗费用发生,按交强险分项限额赔付,保险公司不应对交强险分项赔付限额中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人民法院驳回永安财险的上诉,维持原判。面对一、二审均败诉的不利情况,永安财险依法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以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所不当之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无论在总额还是分项金额都不应突破交强险赔付限额。本次交通事故中,两名受害人当场死亡,未产生医疗费用,一、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共计承担了12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超出了 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遂作出撤销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分别赔偿两被告人5.5万元、5.7万元(其中含 2000元财产损失)、商业三者险分别赔偿25万元、25万元。一场饱受社会各界关注,历时近两年的交强险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近年来,机动车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的交付风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一个难题,而这类诉讼很少成功,更多的是失去和无奈。通过对案件的成功修订,说明保险公司遇到了类似的诉讼纠纷,应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希望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迎来“光明”的环境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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