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行业 保险营销动态 欲享工亡待遇受阻 缘是工伤保险不慎断缴

欲享工亡待遇受阻 缘是工伤保险不慎断缴

发布日期: 2018.01.05

导读:对律师来说,选择一条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途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律师必须密切关注立法及司法的动态。有时候,及时运用法律上新的规定,往往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新一站保险网10月17日讯,对律师来说,选择一条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途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律师必须密切关注立法及司法的动态。

有时候,及时运用法律上新的规定,往往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工伤保险中断

2011年7月底,我所接受王某妻子和母亲的委托,指派我和同事江律师一起,办理关于王某工亡待遇纠纷案。

王某由于工作并不固定,因此一直挂靠在某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缴纳相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至2010年12月。

2011年5月12日,王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瓶车与他人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5月14日死亡。

2011年7月20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问题在于,2011年5月底,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没有告知家属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就让王某的妻子领取了丧葬抚恤费,并导致王某就此退保。

市工伤保险中心据此认为,由于王某已退保,且自2011年1月起至其死亡时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中心拒绝支付其工亡待遇。

结果就是,王某虽然被认定为工伤,却享受不到工亡待遇。

适逢新法实施

2011年8月初,王某的妻子和母亲在多次被拒付工亡待遇后,很无奈地向本所寻求帮助。

就本案的司法救济途径来看,有好几条路可以走:

第一,是以该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对方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也可以以市、区两级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实际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但是,结合相关法律的变动情况,我们认为稍作等待可能是最有利的解决途径。

也就是说,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以后,以当时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为依据,向市工伤保险中心申请先行支付。

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则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终获工亡待遇

通过简单的分析可以发现,第一、第二条途径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一方面时间可能拖得较长,另一方面由于属于挂靠缴纳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会抗辩称自己不是用人单位,而使案件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最终我们决定走第三条途径,一方面当时《社会保险法》正好刚施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因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是劳动局下属的事业法人,和工伤保险中心同属劳动系统,如若多方愿意沟通协调,比较有利于事情的解决。

于是我方依法启动了先行支付工亡待遇的申请程序,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多次和工伤保险中心进行沟通。

在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面前,市工伤保险中心及时支付了工亡待遇,这起案件终于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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