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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未挂牌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发布日期: 2012.05.17

导读:陈某买了新车后立即投保了盗抢险。谁知,新车刚用了两天,还未挂牌就被盗,由于案件一直未侦破,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近日,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退还陈某车辆商业保险费6000元,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依“免责条款”判保险公司只退保费 失主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9月30日,陈某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车,当日陈某作为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投保人购买了人保财险兰州分公司的车辆商业保险、交强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限从2010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30日24时止。10月2日早上,陈某带着家人准备驾车去游玩,结果到楼下却发现车不翼而飞。陈某第一时间打电话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因车辆的赔偿问题,陈某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陈某认为,他已经交清保费,保险合同已正式生效,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全车盗抢险14万元。

而保险公司称,被盗车辆要获得赔偿必须是在挂牌后,合同对此有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双方应该严格依照合同办事。未挂牌车辆容易丢失,免责条款的规定就是为了促使车主妥善保管新车。因此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车辆领取正式牌照之日开始”,该约定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陈某支付车辆保险费用。但是鉴于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应退还陈某所交保险费6000元。

法官建议

免责条款应明确说明

该案上诉到兰州中院后,立案庭的赵法官告诉记者,在他们审办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有近90%的投保人未曾认真阅读过所购保险的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了解不仔细,这样很容易导致日后难以索赔。由于保险合同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保险人出售保险时也应当规范明确说明义务,并予以严格的复查监督,这样才能使这方面的诉讼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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