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免责条款的内容:
主要是指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出险的损失,保险公司无需约定可以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法定的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而设置的。
1.比如说《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投保人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2.再比如《保险法》第十九条中对无效的格式条款的情形也有相关的规定。
3.第53条规定: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赞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无效。
等等一些都是属于免责条款或者是免责事由。
保险人应当对法定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
虽然说保险公司应该对投保人告知法定的免责条款内容,但是实际上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做出提示或者是明确说明,而且也没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时候,很多情况下,保险合同依旧是有效力的。
保险合同依旧约束着双方当事人,保险公司依旧是有权利引用这些法定的免责条款,起到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结果。
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或者说明:
1.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分类:
(1)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地提出免责的规定,包括危险种类的限定和事故发生之后补偿范围的限制。
(2)自负额责任。
就是需要消费者自己承担的那部分。
(3)免赔率。
(4)解约拒赔条款。
等等一些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写出来的免责条款。
2.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说明的过程:
(1)免责条款特别提醒:
对于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有有义务在保险单或者是其它保险凭证上有明确的、可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就是格式合同的提供人是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法提醒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存在。
(2)明确说明:
就是对于免责条款中涉及的专业术语、概念、法律效果等需要用书面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