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买车时的“捆绑式销售”
发布日期: 2012.05.17
导读:买车本来是一件很愉悦的事情,但并非事事都能如我们所愿。在买车的时候,我们往往成为被销售的对象,销售单位总能找到理由让消费者接受他们的捆绑式销售。
销售新车时,作为经理的吴某将一家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进行“捆绑销售”。这样,他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从该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处,获得8.8万余元的“团队推动费”。他没想到,此举已经触犯了刑法。昨日记者获悉,吴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刑。
从去年2月开始,吴某担任成都市某汽车销售部门经理。但是刚上任不到一个月,吴某就与一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客户经理刘某约定,将新出售的轿车与该保险公司的险种“捆绑销售”。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推荐在该公司购买新车保险。刘某则以“团队推动费”的名义,每月给予吴某回扣。法院查明,从去年5月至今年2月,吴某共计收受刘某人民币8.8万余元,挥霍一空。事发后,吴某家人已代他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吴某收受回扣,数额较大,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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