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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召开会议

发布日期: 2015.12.16

导读:近日,人社部召开视频会,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进行专题部署,游钧副部长指出,大病保险业务原则上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既是一项公共管理服务创新,也是这次推进大病保险的任务之一。各地要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和探索大病保险委托承办。

  8月25日,人社部召开视频会,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进行专题部署。人社部副部长游钧同志出席会议并做题为《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确保今年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的讲话。

  游钧副部长指出,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也是谋划“十三五”发展规划之年,“十三五”的最后一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时间结点。中央确定“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就是补齐扶贫开发的短板,将消除贫困上升为国家战略。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医疗领域的托底保障机制和制度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是国家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全民医保体系,这是医疗保障领域最大的安全保障网,发挥着保障全体国民基本医疗权益的强大功能。在基本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大病保险着力解决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是基本保障向托底保障的功能拓展,是当前阶段完善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2012年开展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90%的地市州已启动实施,近80%开始待遇支付。大病保险对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10~15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全面实施十分必要,且条件已具备。

  游钧副部长强调,57号文件是在总结试点经验和问题基础上对试点政策的完善,各地贯彻好这个文件,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和政策要点。首先,要准确把握制度功能定位。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延伸和功能拓展,属于基本保障范畴,要与基本保障的制度规定、基本政策和管理规范相衔接;保障功能上,主要是发挥定向、精准的减负济困作用;作用机制上,要与基本保障和社会救助等保障项目的政策衔接和协同发力;原则上委托商保机构承办,但不能改变公共产品性质和削弱政府责任。

  其次,要精准制定核心政策。一是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解决一般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同时重点向困难群体倾斜。二是完善筹资机制,统筹考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需要,完善基本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并合理划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比重,实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基金的总体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据全国情况测算,2015年全面实施大病保险人均筹资约需30元左右。三是精准施策,合理确定支付范围和待遇水平。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原则上要与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衔接,对困难群众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省级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对困难人群适当降低。2015年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达到合规医疗费用内、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

  第三,要加强制度衔接,发挥基本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等各项保障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关键要在制度功能、政策设计和管理措施上做好有机衔接,在部门合作上统筹协调,真正做到制度协同、政策协调、部门协作,形成保障合力,提升基金效率。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困难群体切身利益的关键政策,需要与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保持总体的平衡,也要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加大对困难职工高额医疗费用的减负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覆盖城乡、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游钧副部长指出,大病保险业务原则上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既是一项公共管理服务创新,也是这次推进大病保险的任务之一。各地要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大力推进和探索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在这一创新公共管理的具体实践中,既要探索委托管理的具体路径和运行规则,要学会委托管理,善于委托监管,也要忠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一是规范委托程序和合同管理,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加强运行评估和业务监管。二是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创新完善监管机制,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建立大病保险统计信息制度、运行分析报告制度和基金收支社会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管理服务和业务监管水平。三是对于一些地区难以通过正常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勇于承担业务经办责任,确保年底前大病保险全面实施。

  游钧副部长最后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安排、分类指导、部门协作,确保年内完成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任务:一是所有地区启动实施,二是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兑现待遇。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和省级层面实施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进行规划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全面实施各项指标的落实。加强分类指导,进一步完善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厅(局)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厅(局)长、医疗保险处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副省级城市人社局主管医疗保险工作的局长、医疗保险处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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