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15种高值大病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发布日期: 2015.11.19
导读: 重症患者家庭的利好消息!记者今从温州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温州市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温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在现行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并将15种大病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纳入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这15种药品分别是格列卫、力比泰、易瑞沙、里葆多、爱必妥、晴唯可、atg-freseniuss、赫赛汀、诺其、美罗华、类克、福斯利诺、泰欣生、索马杜林、复泰奥。记者发现,这些药品大都是进口药物,多数是抗癌药,价格非常昂贵。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大病保险含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围。
据医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参照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温州市大病保险将设一个起付标准,大病保险的最高补偿限额暂按起付标准的10倍(含)设定。其中,温州市区2015年度大病保险补助起付标准确定为3.26万元,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起付标准的10倍(含)。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其中,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分段报销:高于起付标准且低于起付标准5倍(含)部分,报销比例为60%;高于起付标准5倍且低于起付标准10倍(含)部分,报销比例为70%,而城乡居民报销比例统一为50%。举个例子,参保职工看病时,其个人累计承担了3.3万元,超过标准400元,此时,就可以根据规定报销400元中60%,即240元。
合规医疗费用包括哪些?意见明确指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员因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人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外配处方到大病保险定点药店购买浙江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药品、异地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该类药品费用,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外使用或购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按浙江省准入谈判价格列入医保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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