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重疾保险比例再增加 医保政策持续优化
发布日期: 2015.08.01
导读:如果按照将于明年1月1日执行的《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扣除起付标准约1.1万元后,有1.9万元可以纳入范畴,按照报销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最少还可以再报销9500元左右……
一个在成都购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如果因为重大疾病、在成都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共花费了6万元治疗费,即使6万元全部属于基本医保政策的报销范围,那么按现行报销政策可报销3万元,剩下的3万元则属于自行支付范畴;
如果按照将于明年1月1日执行的《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扣除起付标准约1.1万元后,有1.9万元可以纳入范畴,按照报销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最少还可以再报销9500元左右。“通过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拓展和延伸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功能,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切实减轻参保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说。
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
人均标准将超25元/年
“按照国家及省要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针对一个保险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累计超过一定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累进报销。”相关负责人说,《实施方案》中明确的报销方式为,超过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个人负担费用进行分段,费用段越高,报销比例越高。具体的报销比例和保险服务通过招标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也就是说,试点的重点在于解决由于重特大疾病导致个别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对家庭造成破坏性打击,因病支出的额度越大,可报销的费用也越多。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在20-40元之间,各地可自行确定或招标确定筹资标准,并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我市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费用段数据分析并考虑基金运行的稳定性、医疗费用增长趋势,以保障目标为基础,渐进式提高报销标准为原则,经测算后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6%。以2013年筹资水平计算:人均为25元/年,合计筹资额为1.75亿元,按照2012年超过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50%的报销比例计算,大病保险应支付约1.05亿元,综合考虑高费用段报销比例和下年度筹资水平的提高,人均6%的筹资标准可满足政策要求。从2014年起,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也将进一步增加。
2014年大病保险
起付线为11501元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鉴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水平已超过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省上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要求,确定为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2012年为11501元)。也就是说,根据《实施办法》参保人员在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单次住院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即11501元,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报销比例对超出部分给予报销。今后的起付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随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变化实时调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保障范围为省上规定相应的合规医疗费用。四川省对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求以统筹地区的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确定,我市将以此为最低保障水平标准纳入招标项目确定。”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实施方案》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现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报销顺序为,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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