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对城镇居民建立医保收缴业务、财务对账
发布日期: 2015.07.24
导读: 太原市为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责任,太原市医保中心本月进行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业务、财务对账。 据介绍,2013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民政救助标准不变,一般县(市、区)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156元,省级财政62元,市级财政31元,县级财政31元;享受西部政策县(市、区) (阳曲县、 娄烦县)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188元,省级财政46元,市级财政23元,县级财政23元。...
太原市为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强化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责任,太原市医保中心本月进行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业务、财务对账。
据介绍,2013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民政救助标准不变,一般县(市、区)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156元,省级财政62元,市级财政31元,县级财政31元;享受西部政策县(市、区) (阳曲县、 娄烦县)财政人均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188元,省级财政46元,市级财政23元,县级财政23元。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缴费工作,应于上年9月1日开始,并在年底前结束。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期内每月月底前,核对无误后将个人缴费上缴至市医保中心收入户,再由市中心于月底前统一上缴至太原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应于2月底前全部到位,到位时间按划入太原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为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市、县财政补助及民政救助资金,要在每年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
对账的具体要求如下:收入户、收入过渡户收缴的基金每月底要全部上缴太原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加强与财政、民政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民政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每年个人缴费结束后,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2月底前及时进行内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缴业务、财务对账;各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居民医保筹资总额按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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