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23岁的重大疾病保障
发布日期: 2015.01.19
导读:问:我23岁,重大疾病保险有必要买吗? 答:其实你现在的年纪可以先考虑意外的,重大疾病险可以30多岁了在开始考虑,还有就是自己现在有稳定的收入
问:重大疾病报销,终身的保险和长期的保险那个划算?... 答:你现在年轻,买终身的比较合适,保的长,费率低。
问:重大疾病保险理赔 答:重大疾病保险是可以办的,但是建议如实告知,到时候保险公司会给你下特约关于这一块是不赔的,但是其它方面还是可以的
客户资料:张先生,23岁,助理,月均收入5000元
年缴保费:2680元
客户需求:繁忙的工作、快节奏的现代生活,让人身心疲惫。疾病,已不是意外,而是每个人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康宁终身保险,中国人寿健康保险家族中的经典之作。多年来为无数家庭送去最及时最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用不变的承诺守护你的家人——一个人的健康一家人的幸福
被保险人:张先生,23岁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限:20年
年交保费:2680元
累计缴费5360元
基本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限:终身
180日内疾病身故还本
意外伤害身故或180日后疾病身故给付10万元
40种重大疾病保障10万元
10种轻症提前给付2万元,给付后仍有8万元重大疾病保障
意外伤害或疾病高残给付10万元
至终身
四金伴你健康升级: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10种轻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一、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年缴保费:2680元
客户需求:繁忙的工作、快节奏的现代生活,让人身心疲惫。疾病,已不是意外,而是每个人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康宁终身保险,中国人寿健康保险家族中的经典之作。多年来为无数家庭送去最及时最有力的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用不变的承诺守护你的家人——一个人的健康一家人的幸福
被保险人:张先生,23岁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限:20年
年交保费:2680元
累计缴费5360元
基本保额:10万元
保险期限:终身
180日内疾病身故还本
意外伤害身故或180日后疾病身故给付10万元
40种重大疾病保障10万元
10种轻症提前给付2万元,给付后仍有8万元重大疾病保障
意外伤害或疾病高残给付10万元
至终身
四金伴你健康升级:4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10种轻症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一、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和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特种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除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外,本公司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不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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