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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