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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被判免赔

发布日期: 2012.05.23

导读:车主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等险种。但在投保期间车主驾驶时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且逃逸,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于赔付除了交强险外的其他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均有明确规定。

据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办报道,车主林某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在保险期内,林某驾驶爱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经济损失总计64万余元。但林某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损失时,却因自己在事故中逃逸,而被判保险公司除交强险外,其他事项免赔。

去年3月30日,林某驾驶自己的车子在永嘉县沙头镇某处公路段上坡时,先后与路肩上的电线柱、行人黄某以及一名村民的房屋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电线柱与房屋及车辆损坏。事发后,林某弃车逃离现场。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年8月5日,林某与受害人黄某的近亲属以及受害村民分别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黄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55万元;赔偿村民房屋损失6万元。另外,林某还因本次事故支出车辆修理费3万余元。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

事后,在保险索赔中,林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但保险公司以相关规定为由,提出由于林某在本次事故中逃逸,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永嘉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林某已赔偿了相关损失,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林某相应的保险金。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称因林某发生事故后逃逸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条文: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5条载:“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仿造现场、毁灭证据……”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载:“下列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仿造现场、毁灭证据……”。

最后,法院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11万余元。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上诉,最终被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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