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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续保”权益需主动申请

发布日期: 2012.03.21

导读:保险的核心功能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性损失转变成当初可以投入的微不足道的确定性成本。投保健康险需记得“保证续保”,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近日,张女士的女儿拿出几年前母亲为她购买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单, 偶然发现若想“保证续保” 要主动申请的提示,但此前保险公司和营销员都没有告诉过张女士和她的女儿续保还有这一流程。

这份保单是张女士于2003年为女儿购买的,当时保险营销员力荐这款产品,特别指出还可以“保证续保”,如今已经连续缴费5年,提供服务的营销员也换了几位,可是张女士除了能收到保险公司催缴保费的提醒电话和信件外,再没有得到任何信息。于是,她直言道:“如果不是女儿逐字逐条地研究保单条款,直到现在,可能我都不知道'保证续保’还需要申请。”

“保证续保”为哪般

“保证续保”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在前一保险期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保证续保条件后,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个人健康发生变化而拒绝客户续保,也不能提高保费、增加除外责任或延期承保,更不能拒绝续保,即只要按时缴纳保费,被保险人患病后仍能继续享受健康(医疗)保险。

“保证续保”设有时限

一旦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诺“保证续保”,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做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3年甚至是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以后才可以保证续保。例如,某被保险人在2006年5月1日投保了“保证续保”的长期医疗险,2009年5月1日将达到连续投保3年的时限。如果被保险人从投保日到2009年5月1日前不幸身患某种疾病,保险公司就会拒绝续保;如果2009年5月1日之后,被保险人享有了保证续保权益的情况下患病,保险公司都不能再对其加费、将该疾病除外或者拒保。

连续3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时限。例如,2006年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后,也有保险公司推出的新型健康险保证续保产品约定,只需通过首年的投保审核,便可直接享有保证续保权。

除此之外,保证续保往往还有年龄限制,例如某保险公司要求最高续保年龄限定在64岁,意味着被保险人获得保证续保权利最多可保障到64岁。

“保证续保”须主动申请

虽然有的健康险保单明确标明“保证续保”,但并不意味着达到一定时限就可以自动享有保证续保权益。正如上文提到的张女士的女儿,已经缴了6年保费,但是没有主动申请保证续保,如果在被保险人发病后,保险公司仍有权利拒绝续保。

在现实承保方面,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如王某和李某同在2001年投保了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住院医疗保险,年缴保费600元。由于长期伏案工作,两人在2007年先后患颈椎病住院治疗。出院后,两人很快就获得赔付,但王某在获赔的同时,保险公司书面通知在下个保险年度将不再承担“颈椎病及其并发症”的保险责任,意味着张女士以后再因“颈椎病”住院,就无法获得赔付,而保险公司却对李某做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承诺,关键就在于李某主动申请了保证续保,并通过了保险公司的审核。

保证续保的保单一般都会在条款标明“如连续投保×年,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的字样。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满足条件了就应尽快向保险公司申请,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证续保”须二次核保

并非主动提出“保证续保”申请后就能轻易通过,保险公司都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较为全面地审核,审核的方式有体检、询问、出示健康证明等多种形式。具有保证续保功能的保单,在条款中往往也会列明“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同意,方可保证续保”。由此可见,要求被保险人体检是保险公司核保的正当需求。如果被保险人跨过了保险公司的“二次核保”门槛,在以后的每一个保单年度则不需要再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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