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提案
发布日期: 2012.05.19
导读:面向农民的保障能力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关键在于把握重点、有序推进、逐步完善。对于建立一个覆盖农村社会的保障体系,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200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加大农村社会救助、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保险等制度的实施力度,农民保障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城镇相比,我国农民的保障能力建设还相对滞后。如何在国家财力有限、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民群体异质化、农村社会加快转型等条件下,统筹推进面向农民的保障能力建设,事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与前提。
(一)以城乡一体化为目标,整体规划农民保障体系。坚持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导向,统筹考虑城乡保障体系建设,注重制度的衔接性,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基本一致,特别是在基本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构建既与农村实际结合,又便于与城市保障制度整合的制度框架。抓紧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办法。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与适度保障的原则,采用存量调整、增量倾斜的办法,建立起稳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梯度推进农民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和农民收入状况,统筹考虑农民保障实施范围和程度的梯次性。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考虑建立覆盖面广、保障完备的农村保障体系;在中等发达地区,可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等基本制度的建设;在欠发达地区,可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建立农村低保,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并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
(三)以农民需求为出发点,先行解决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问题。先行解决农村贫困人群保障、农民工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和农业生产风险保障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农民工保障问题,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障制;解决被征地农民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强制性将保障体系中个人承担的部分与征地补偿款相结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规模和数量,稳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
(四)以市场化运行为助力,提升农民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市场机制在加强农民保障能力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通过保险机制,可以显著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能,实现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商业机构技术、管理、成本控制、资产运营、服务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可降低保障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作效率。如可委托商业机构从事保障制度的具体经办工作,通过市场化机制运营农村保障资金,以市场化保险服务提高农民保障水平等。
(五)以政府责任为主体,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机制。突出财政在农民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支柱性作用,按照保障项目的不同,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责任。建立制度化的转移支付机制,保证财政能力薄弱的地方政府及时、足额获得农民保障资金。整合用于农民保障的财政资金,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扶持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六)以法制建设为保障,完善农民保障能力建设的长效机制。在立法内容上,明确规定农民保障范围、保障资金的来源、受保障农民的权利义务,农民保障待遇标准等,明确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在立法原则上,坚持全覆盖、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原则,虽然保障水平可与城镇有所区别,但理论体系、社保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必须相互衔接、在国家立法层面上保持一致。
(七)以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为源泉,提升农民保障体系的活力。建立制度化的农民参与机制,使农民在政策制定、执行、评价等环节全面参与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以农民组织为媒介,增强抵御和防范自然与市场风险的能力。发挥农民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共用工企业对农民保障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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