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要求相互保险组织既要披露组织治理信息、重大事项
发布日期: 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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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增强相互保险组织经营管理的规范性与透明度,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公众监督,促进相互保险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通知》从组织治理、经营管理、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监管措施等方面明确了相互保险组织的信息披露要求。为有效保障会员参与组织治理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知》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体现问题导向。针对国际上相互保险治理透明度相对较低的问题,明确要求对涉及治理、运营的关键信息予以重点披露,并进一步扩大对管理层信息披露的范围。二是体现高标准、严要求。要求将相互保险组织定位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比照公众公司要求。三是体现相互保险特点。针对相互保险组织投保人即是所有人的本质特点,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又要披露经营管理情况、盈余分配方案,以充分维护会员作为消费者和所有者的双重权益。四是体现与现有制度的衔接。重点对现有规定不适用部分进行完善,对可适用部分不作重复性规定。 相互保险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发展历史悠久,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引入和发展相互保险是建设我国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保监会批准首批三家相互保险社筹建,启动了相互保险在我国的新一轮探索。由于相互保险组织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所有制形式、治理方式、组织体系、面临风险等方面均与股份制公司存在较大区别,有必要一开始就对其进行高标准、高透明度地严格监管。下一步,保监会将结合相互保险组织的运作规则和经营特点,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陆续出台一系列监管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会员利益,推动相互保险组织规范经营、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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