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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和方法(六)

发布日期: 2014.08.19

导读:问:我的保险资格证书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查询不到答:查不到就注册不了,我14年5月 在启博教育那边 报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就是直接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查询地址:答:赔说来回答 多刷新几次,就好了。

  一、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

  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是指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监管行为指向的主体。它包括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以及保险人。

  由于各国经济、保险市场需要、法律规定以及人文环境的不同, 各国保险中介监管的具体对象是有差别的。在我国, 保险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 包括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含再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和它们的分支机构。作为保险中介监管对象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只能以公司的形式存在, 而在世界其他的国家和地区, 它们还有以个人经纪人和个人公估人形式存在的情况。如日本有保险公估事务所和个人保险公估人, 韩国有个人理赔公估人和理赔公估单位, 个人保险经纪人广泛存在于英国和美国。

  一些国家或地区, 特别是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 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地区, 保险公估公司是按照一般企业注册登记的, 保险公估人未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之列, 当然也就不在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在这些国家或地区, 之所以保险公估人不属于监管的范畴, 一方面是因为公估人的公估工作并不完全局限于保险领域, 它们的公估有时也会延伸到非保险的其他行业; 另一方面, 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不完全一样, 保险代理人以保险公司名义对外展业, 签保险单、收保险费, 它直接代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正式的保险合同, 由于社会大众无法知道代理人的合法性、代理权限、业务范围等内容, 因此法律如不对保险代理人予以专门的规范, 被保险人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同样, 保险经纪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 其行为直接影响到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同关系, 对其行为如不进行专门的法律规范, 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易遭受损害。而保险公估人一般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开展工作( 少数专门受被保险人委托的除外) , 其出具的理赔报告书一般是保险公司的重要参考, 而不具有法律权威性。简而言之, 公估人的行为不对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直接影响, 因而保险公估人一般只受普通法律的管理, 并通过市场的力量和协会自律的方式予以规范和约束。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了在保险中介机构中供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以及个人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 主要是由于其在保险中介业务, 特别是在保险代理活动中的授权人地位决定的。在保险代理活动中,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该授权恰当与否, 直接会关系到保险代理人的具体行为是否规范合法; 此外, 在保险公估中, 存在着保险人和公估人串通的可能, 所以, 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中只有包括对保险人的监管,才能更好的维护保险当事人的权益和中介市场的秩序。在保险代理业务中, 对保险人的监管主要是对授权对象、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的监管。保险公司只能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 不得委托未经监管部门审批并登记注册的保险代理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保险人不得为扩展业务而违规( 超过规定的比率) 向保险代理人支付高额手续费或佣金。

  保险中介监管对象具体范围会随着一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变化而改变。一般情况下, 保险中介市场愈发展, 保险中介人的分工越细, 保险中介监管的具体对象范围有扩展的倾向; 但是,还要看到, 随着保险中介监管的放松趋势, 一些原有保险中介监管对象范围内的保险中介人也有退出监管对象范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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