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采光玻璃砸中爱车保险公司及物业谁来买单
发布日期: 2015.10.10
导读:郭先生的爱车最近遇上了倒霉的事情,本想停在小区车库中的车子应该更安全,谁知车位上方的一大块采光玻璃整个掉下来,砸中了刚买不久的车子。最终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同时保险公司认为,事故的原因是小区物业没有尽到公用区域的安全维修养护责任,于是向小区物业提起诉讼。
一块采光玻璃从地下停车位上方掉下来,砸坏了郭先生的私家车。郭先生的车损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认定物业公司应该对涉案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江苏苏州吴中区郭先生下班回家,将自家的小轿车停在自己租下的地下停车位。第二天一早,郭先生取车时却傻了眼,车位上方的一大块采光玻璃整个掉下来,砸在自己车的引擎盖上。这车才买了几个月,仅开了1000多公里,之前小心翼翼从没出过事故,没想到竟被从天而降的采光玻璃砸坏了。
郭先生修车花了5.5万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郭先生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同意将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郭先生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公用区域的安全维修养护责任,遂向苏州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5万元。
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辩称,采光玻璃属于地下车库的固有瑕疵,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其对地下车库的管理范围只是照明和清洁卫生,对车库固有瑕疵造成业主车辆损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再者,车库上方采光玻璃掉下纯属极端性意外事件,无法预测,可能是安装结构不合理、搭扣件质量不过关造成的,也可能因为受到外力脱落,尤其是小区内经常会有小孩故意踩踏玻璃等行为造成。物业公司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其已尽到正常的维护和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地下车库采光玻璃坠落致涉案车辆受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起案件中,郭先生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小区内共有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责任交由物业公司负责。因此,物业公司是地下车库采光玻璃的管理人,其负有合同约定的对共有设施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的义务。涉案保险事故中地下车库的采光玻璃坠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在未能举证其已按照《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要求进行巡查并掌握建筑物设施设备完好状态、对完损程度作出评估的情况下,应当对地下车库采光玻璃坠落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5.5万元。
评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因为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权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权益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需经过被保险人的确认。但在实务操作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从法律规定上看,“权益转让书”并非权益转移的要件,所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权益转让书”并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但这一文件能起到确认保险赔款时间和赔款金额,同时也就确认了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和向第三者追偿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的作用。
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但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履行和实现其代位求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不得弃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益,同时还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该起案件,涉案保险事故中地下车库的采光玻璃坠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在未能举证其已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并掌握建筑物设施设备完好状态、对完损程度作出评估的情况下,应当对地下车库采光玻璃坠落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是正确无误,令人信服的。
专家在此提醒,风险总是无处不在,提前购买保险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对人身安全,对财务安全都是如此。当然平时的生活也需多些机警,以防万一。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江苏苏州吴中区郭先生下班回家,将自家的小轿车停在自己租下的地下停车位。第二天一早,郭先生取车时却傻了眼,车位上方的一大块采光玻璃整个掉下来,砸在自己车的引擎盖上。这车才买了几个月,仅开了1000多公里,之前小心翼翼从没出过事故,没想到竟被从天而降的采光玻璃砸坏了。
郭先生修车花了5.5万元。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郭先生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同意将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郭先生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公用区域的安全维修养护责任,遂向苏州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5万元。
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辩称,采光玻璃属于地下车库的固有瑕疵,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其对地下车库的管理范围只是照明和清洁卫生,对车库固有瑕疵造成业主车辆损坏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再者,车库上方采光玻璃掉下纯属极端性意外事件,无法预测,可能是安装结构不合理、搭扣件质量不过关造成的,也可能因为受到外力脱落,尤其是小区内经常会有小孩故意踩踏玻璃等行为造成。物业公司认为,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其已尽到正常的维护和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地下车库采光玻璃坠落致涉案车辆受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起案件中,郭先生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小区内共有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责任交由物业公司负责。因此,物业公司是地下车库采光玻璃的管理人,其负有合同约定的对共有设施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的义务。涉案保险事故中地下车库的采光玻璃坠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在未能举证其已按照《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要求进行巡查并掌握建筑物设施设备完好状态、对完损程度作出评估的情况下,应当对地下车库采光玻璃坠落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5.5万元。
评析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否则,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或自己承担损失,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问题。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样被保险人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并在取得保险赔款后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求偿权。因为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转移,在债权转移之前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的关系,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保险人只有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后,才依法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权益取得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采用法定方式,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需经过被保险人的确认。但在实务操作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从法律规定上看,“权益转让书”并非权益转移的要件,所以,被保险人是否出具“权益转让书”并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但这一文件能起到确认保险赔款时间和赔款金额,同时也就确认了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和向第三者追偿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的作用。
虽然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即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但由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转移其债权的结果,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债的关系如何,对保险人能否顺利履行和实现其代位求偿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规定。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被保险人不得弃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权益,同时还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该起案件,涉案保险事故中地下车库的采光玻璃坠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在未能举证其已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并掌握建筑物设施设备完好状态、对完损程度作出评估的情况下,应当对地下车库采光玻璃坠落造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是正确无误,令人信服的。
专家在此提醒,风险总是无处不在,提前购买保险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对人身安全,对财务安全都是如此。当然平时的生活也需多些机警,以防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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