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又闯了红灯撞人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2万
发布日期: 2012.06.11
导读: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产品时应该对车险知识以及理赔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那么,为什么车主酒后驾车又闯了红灯撞人,法院却判保险公司赔偿12万?
李某酒后驾车又闯了红灯,结果发生交通事故,王某连人带车都受了伤。为了追回损失,王某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车主和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由车主和肇事司机赔偿交强险范围之外剩余损失。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尽管保险公司认为肇事司机是酒后违法,但法院认为交强险的制定就是为了保证受害人利益,因此不能免责,判定按交强险上限赔偿受害人王某12.2万元。
酒司机闯了祸
李某是个驾驶老手,可酒后仍然出了意外。2008年5月一天,李某酒后开车在一路口闯了红灯,和王某所驾的车撞在了一起。王某的车受损严重,人也被送进了医院。事后,交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仅医疗费就花费上万元,汽车也花掉了大笔的维修费。出院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4万元。
保险公司不肯赔
王某起诉时,将肇事司机、肇事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
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则提出,《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中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只需垫付抢救费,而且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此保险公司不该作为这个案件的被告,更不会支付理赔金。
法院判保险公司担责
在醉酒等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成为了案件审理的焦点,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赔偿款12.2万元,剩余部分由肇事司机李某承担,肇事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主审法官张健表示,从立法目的分析,国家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实行了“交强险”制度,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如果剥夺受害人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度内主张赔偿的权利,则与立法目的相悖。从“交强险”的性质分析,“交强险”不同于其他商业性质的保险,普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完全遵循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而“交强险”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无权自行作出选择或调整,因此“交强险”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
此外,张健认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保护受害人而制定的法规,法律阶位要高于国务院根据《道交法》、《保险法》制定的《交强险条例》,在两者发生矛盾时,下位法必须遵从上位法,也就是必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和精神实施。因此,对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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