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保险条款字迹小引发理赔新分歧
发布日期: 2014.03.07
导读:轿车肇事撞树报废,曝出保险公司收费、赔偿两个标准:保险公司按新车价值收取保费,可理赔时却不同意按这个标准赔偿,只愿按折旧价赔偿,而两者相差20多万元!对此法院依法判保险公司按新车标准赔偿投保人。通过此事专家建议一方面大家要吸取教训: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尤其是一些免责条款。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说清楚,以免发生理赔时产生纠纷。
轿车肇事撞树报废,曝出保险公司收费、赔偿两个标准:保险公司按新车价值收取保费,可理赔时却不同意按这个标准赔偿,只愿按折旧价赔偿,而两者相差20多万元!
轿车肇事报废赔偿起纠纷
2012年11月2日13时,刘女士驾驶奔驰轿车行驶到铁西区小四路时,因躲避其他车辆,导致失控撞到了路边大树上,造成车辆损坏。刘女士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认定,车辆完全报废。刘女士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金额为486300元,支付了保险费8852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止。车辆报废后,刘女士曾就赔偿问题多次和保险公司协商,因赔偿标准不同一直没有谈妥。
刘女士认为,自己轿车是花52万多购买的,保险公司应该按当年投保的保险金额486300元进行赔偿。可保险公司却认为应该按折旧算出的价值进行赔偿,该车使用多年并且逐年贬值,现在实际价值只有258711元。另外,刘女士不是车主,没有权利索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48万
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863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他人,但车辆由刘女士占有使用,并且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同时约定自己为被保险人。因此应当认定刘女士对该车具有动产物权,有权请求赔偿金。
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但车辆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电脑自动生成的,结合该车新车购置价52万余元,可以判断保险公司是以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来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也是按该价格收取的保险费,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486300元。最后,法院依法判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赔偿刘女士。
交费赔偿俩标准有违诚信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按486300元办理的承保和交纳保费,说明这是双方对当时车辆实际价值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该价低于新车购置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保险条款整体字迹较小,不足以引起保险人的注意。该条款对刘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该车一直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折旧事实,却仍未按折旧价值作为保费标准,可在理赔时却又提出按折旧标准计算车辆价值进行赔偿,明显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此次事件一方面大家要吸取教训: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尤其是一些免责条款。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说清楚,以免发生理赔时产生纠纷。
轿车肇事报废赔偿起纠纷
2012年11月2日13时,刘女士驾驶奔驰轿车行驶到铁西区小四路时,因躲避其他车辆,导致失控撞到了路边大树上,造成车辆损坏。刘女士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认定,车辆完全报废。刘女士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金额为486300元,支付了保险费8852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止。车辆报废后,刘女士曾就赔偿问题多次和保险公司协商,因赔偿标准不同一直没有谈妥。
刘女士认为,自己轿车是花52万多购买的,保险公司应该按当年投保的保险金额486300元进行赔偿。可保险公司却认为应该按折旧算出的价值进行赔偿,该车使用多年并且逐年贬值,现在实际价值只有258711元。另外,刘女士不是车主,没有权利索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48万
协商未果后,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863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他人,但车辆由刘女士占有使用,并且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同时约定自己为被保险人。因此应当认定刘女士对该车具有动产物权,有权请求赔偿金。
另外,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险价值,但车辆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电脑自动生成的,结合该车新车购置价52万余元,可以判断保险公司是以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来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也是按该价格收取的保险费,应视为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为486300元。最后,法院依法判保险公司按该标准赔偿刘女士。
交费赔偿俩标准有违诚信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按486300元办理的承保和交纳保费,说明这是双方对当时车辆实际价值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该价低于新车购置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保险条款整体字迹较小,不足以引起保险人的注意。该条款对刘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该车一直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明知车辆折旧事实,却仍未按折旧价值作为保费标准,可在理赔时却又提出按折旧标准计算车辆价值进行赔偿,明显有违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此次事件一方面大家要吸取教训: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尤其是一些免责条款。另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在消费者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说清楚,以免发生理赔时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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