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制造车辆受损 保险公司可依法拒绝赔偿
发布日期: 2013.07.11
导读:车辆购买了保险,是否就意味着只要车辆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车辆损失险索赔案件。案件中汽修店内业务接待员晏先生恶意损坏客户车辆,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好在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查出晏某的伪造行为,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
2010年11月9日10点左右, 晏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其驾驶郭先生的保险车辆在北京大兴区西红门停放受损,造成标的车前侧严重受损,现准备到事故科开事故证明,车现在附近的修理厂。
保险公司立即派查勘员前往事故现场,查验保险车辆,并对车辆及现场拍照取证。通过查验车辆,查勘员对碰撞痕迹及驾驶员所述的出险经过产生怀疑。保险公司理赔员在谈话中了解到,晏先生为汽修店内业务接待员,被保险人郭先生为做钢材生意的老板,郭先生只是把车辆交给晏先生,车辆在保养期间出险。
理赔员与晏先生均明确车辆是在维修保养期间出的险,被保险人对此次事故发生并不知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告知被保险人此次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车辆损失险》责任免除项下:“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
案例中郭先生在没有留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汽修店,而该店工作人员晏先生就利用其车辆制造事故以骗保。正如目前有不少车主接受4S店的“代理申请保险赔偿”服务,不少黑心厂家就利用这一方便为自己谋取不义之财,恶意损毁顾客车辆,维修后再次到保险公司理赔,以高额维修费用骗取保险理赔金。
此类修理厂伪造事故,不仅会使车辆的安全性能受到影响,还会使车辆因经常高额索赔而留下不良保险记录,如此一来,到第二年投保人续保车险时,保险公司有权提高所投车险的保险费率,上升幅度最高可达30%,如果连续多年有不良记录,保险公司还有可能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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