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能否以醉驾为由拒绝承担交强险责任
发布日期: 2012.03.16
导读:保险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
读者胡先生来信说:上个月,我朋友刘某醉酒驾车,将戚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费已由刘某支付。刘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戚某妻子以刘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35万元。保险公司称,本起事故系刘某醉酒所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保险公司的这个说法对不对?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该条款中“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应从狭义上理解。因为,《条例》第23条明确将责任限额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很显然,《条例》第22条第2款“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在内。这就是说,驾驶人醉酒驾车肇事致第三者死亡或伤残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可见,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戚某近亲属11万元,其余部分由刘某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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