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档期出险无人赔偿 专家提醒保险续保要及时
发布日期: 2015.12.09
导读:本文中讲述了两个案例,一个是车险在保险期限到期后没有及时购买下一年的车险,导致在发生事故后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一个是购买了重大疾病险之后,在观察期内确诊疾病,但是这是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的,两个案例告诉所有被保险人,购买保险要及时续保。详情见下文。
车险、意外险、医疗费用险、医疗津贴险、家财险等险种,保障期限大多为一年,次年续保时一定要提前几天就办好相关手续,哪怕就是两三天的“空档期”,也可能因为不幸遭遇保险事故而失去坚实的保障。
李小姐的爱车上一年的保险保障期限到2014年11月31日24时结束。但因为工作忙,李小姐直到12月3日才续保,上午10时左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着POS机上门,李小姐刷卡付费。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李小姐的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小姐致电保险公司报案,客服却发现查不出她的保险单号。几经周折,李小姐才发现,这份保单上面标注的保险生效起始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零时,而上一年的保单已经在11月31日24时效力终止。
其实,类似李小姐的遭遇可能有不少人也遇到过。车险投保者可能有一个观念,觉得所谓车险续保,顾名思义在保障期间上肯定是“无缝对接”的,但其实这里面存在认识误区。
一年期保单:通常并不能自动续保
通常,消费者都会在旧保单到期之前几天就办理续保业务,续保保单的生效日期绝大多数都是承接上一份保单的,这样当然能实现车险保障的“无缝对接”。
但是,作为一种投保行为,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续期投保,新保单的保障到底是从哪一刻开始,其实是由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也就是约定起讫日期),再由保险公司方面接受要约。然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在约定车险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说,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以便“无缝对接”。
据一位资深人士介绍,上海车险市场上,实行的是“见费出单”办法。其中,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车险,目前已经能实现缴费后“即时生效”,当然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从几月几日几点开始生效,到几月几日几点结束。
但是,作为车险“大头”的商业险,一般都不是即时生效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具体起讫日期,一般保单生效日期都是缴费投保后的“次日零时”。通常如果车主是在下午4时后办理购买车险的话,由于系统方面的原因,车险最快也要在两个工作日后生效,生效的具体时间仍然是“零时”。
为此,如果类似李小姐这样,车险上一年度保单已经到期,新的保单还没有续上,其实是会出现保障间断的“空档期”的。
车主在这一段间断期开车上路只能享受交强险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所以,在这个无保险的“空档期”内,车主一定要谨慎,最好不要上路。
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对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单结束的当天再想起来去投保,可就比较危险了。
和车险类似的意外险、医疗费用险、医疗津贴险、家财险等险种,保障期限大多为一年,次年续保时一定要提前几天就办好相关手续。
医疗健康险:等待期内无法提供保障
邬女士在201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201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1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遵照合同规定,邬女士只能哑巴吃黄连,苦水往自己肚里咽。虽然邬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病情,但因为还没有过观察期,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生效,她的赔偿金也就没了希望。
原来,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或称观察期或免责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这样的设置,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以免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某一保险事故,而故意抓紧时间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
大多数情况下,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等待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等待期一般为90天、180天,有的甚至长达一年。
为此,建议大家在投保健康医疗类保险之前,也要特别留意这一期限的设置,以免自己想要的保障进入特定“空档期”。
在对几款同类产品之间进行购买前的比较时,这一期限的长短也该作为比较事项之一,等待期设置的时间越短越佳。
通常情况下,一年期的保险,很多人购买后会忘记,所以如果购买的渠道能够在到期之前就给到被保险人及时的提醒,会省去很多麻烦,新一站保险网在这方面做得十分出色,目的是为了让客户一直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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