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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必须推定全损

2014-08-203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答:物上带位<br />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和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答:B<br />问:21.以下各选项中,不属于海上保险中推定全损的必要...答:B<br />

  保险标的必须推定全损。

  委付当且仅当适用于推定全损。一方面,一个未投保的审慎所有人,绝不会选择用高于救助(如卸下搁浅船舶上的货物、抽出其中的海水)或修缮(如对浮起但被破坏的搁浅船舶进行多方面的修理)后的财产价值或保险价值的费用,来进行救助或修缮。因此,如果他投保了,在同样情况下,他按推定全损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便存在无疑。假如保险合同不能赋予他这种权利,这张合同就失去了作为赔偿合同的性能。(注:哈罗德·A·特纳著,李学锋等译:《海上保险原理》, 中国金融出版社1987年10月版,第71页。)

  另一方面,只有在保险标的依法被确定为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才得以请求全额赔偿,并委弃其物于保险人。也只有在认为推定全损成立时,保险人才会考虑是否接受委付。仅有被保险人对全损的期望或理解并不意味着享有委付的权利。例如,船舶搁浅后,如果不能脱浅,或者船舶开始破裂,则被保险人可以委付。但是,如果最终能够脱浅,则不存在委付的权利。有时委付不是在适当情况下进行的。例如,作出某些合理开支,保险标的本来就可恢复,而被保险人未能进行此种恢复,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这时,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还有,如果危险即将过去,标的物处于安全状态,则被保险人无权委付。上述情况下,都谈不上保险人对委付的接受。

  委付应只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不应适用于实际全损。然而,在立法上,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却将船舶沉没及船舶行踪不明这样不委付当然也可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实际全损包括在委付条件中。

  在法国,船舶失踪时,被保险人可以委付。依日本商法,船舶沉没及船舶行踪不明时,可以委付。

  在理论上,有人认为,根据赔偿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全损保险赔偿时,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被保险代理人都必须进行委付,放弃保险标的的权利,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保险人。只不过法律只要求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请求全损赔偿,就必须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注:汪鹏南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52页。)而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委付是法律上所默示的。被保险人没有发出委付通知的义务,事故通知、损失通知书联盟整理或索赔通知等可以代替委付通知。法律也不要求保险人在合理时间内将是否接受保险标的的意思用明示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尽管保险人有这种选择权,而且也有权将其抉择告诉被保险人。委付与实际全损相联系,在非海上保险中也存在。

  笔者认为,这些都与保险委付的立法理由背道而驰,在理论上造成明显的矛盾。须知,在实际全损的情况下,实毋须被保险人委付,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对保险人一般无实际意义。因为保险人应依约赔偿,无权利转移可言,委付根本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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