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偿付能力保持稳定 年内需完成偿二代技术指标

2015-06-17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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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保险会将完善偿二代技术标准研制,保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尤其是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会上表示,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保持稳定,各保险公司数据显示,大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2014年,保监会将继续加强风险监控,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并完成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即“偿二代”所有技术标准的研制工作。上半年完成产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下半年完成寿险公司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提高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这是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在近日召开的第25次会议上提出的目标。

此外,2014年,保监会将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2013年末,保监会对128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分类评价,按照公司风险状况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如停止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增资、禁止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停止向股东分红等监管措施。

会议透露,2013年,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上保持充足稳定态势。

各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全年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数量占比始终保持在98.6%以上,达标公司资产占比和市场份额占比均保持在99.7%以上,且绝大多数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仅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7%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93%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

会议称,2013年,保监会针对偿付能力风险对外发出了29份监管函,其中,投资风险提示1家次,限制投资渠道1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1家次,责令增提准备金2家次,要求停止销售违规保险产品7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8家次,督促规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9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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