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康惠保(尊享版)重大疾病保险有哪些免责情况?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约定的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以外其他保险事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